從愛出發:從新聞案例解析收養要件

小嬋律師 • April 1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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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在法律上被稱為「擬制血親」。

這意味著透過法定的程序,讓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在法律地位上視同「婚生子女」。

這不僅是名字、身分、家庭的更迭,更是一份權利與義務的全然轉移。

今天想藉由兩則關於收養的新聞案例,分別是「表姨收養遲緩兒」、「繼子女聲請由繼母收養」,帶大家認識收養制度:


一、收養的方式:

收養可區分為「具一定親屬關係」跟「不具一定親屬關係」之收養。

「具一定親屬關係」,包含「近親收養」與「繼親收養」,此種收養得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雙方達成合意辦理。

「不具一定親屬關係收養」,則必須委託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辦理媒合,不能以私下約定方式進行收養。


二、成立收養的要件:

不論是「具一定親屬關係」或「不具一定親屬關係」之收養,皆須符合:
(一)形式要件:須以書面(收養契約書)為之;須聲請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

(二)實質要件:

1.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意。

2.符合法定年齡差距(民法第1073條),原則上20歲以上、例外法定情形16歲以上。

3.禁止收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民法第1073條之1)

4.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收養,例外不用(民法第1074條)

5.被收養者生父母尚生存時,原則上應得生父母同意,例外不用(民法第1076條之1)


二、【表姨收養遲緩兒案例 (yahoo新聞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據報導指出,連姓男童因生父躲債失聯、生母無力撫養,營養不良、發育遲緩,到了2歲體重才5公斤,林姓表姨接手照顧,還安排早療改善連童狀況,台南地方法院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裁定林女收養連童,讓兩人成為合法親子。


這個案例,展現出「未成年子女收養」的一個重要核心概念: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除必須審酌前述提及之形式及實質要件外,更應從養子女的立場、依養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是否為收養之認可。

依據報導,此案例生母、外婆因均無力撫養而同意出養。但社會上也有父母不願意同意、或事實上不能表示同意的情況,此時,可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當「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時,即不一定要取得生父、母之同意。


三、【繼子女聲請由繼母收養案例  (yahoo新聞 記者林毅)】


據報導指出,本案是由已成年之被收養者,向法院聲請給繼母收養,並表示希望繼母年邁後可以留在身邊照顧她,即便被收養者的生母聞訊立刻提出抗議,最終法官還是予以認可。


在成年人收養的情況,較常面對的質疑是:

一旦被收養、即終止被收養人與其生父、生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成為養父母法律上之子女。因此,常有是否被收養人是否藉此規避其對生父、生母的扶養義務;貪求收養人之遺產等疑慮。


因此,在成年人收養,就仰賴法院依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判斷被收養者是否有「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等情形,若有,法院即不予收養認可。在這個案例中,生母固然可能主張收養其不利、被收養人意圖免除法定扶養義務等等(概收養後,未來只對繼母有法定扶養義務、不再對其生母負法定扶養義務),但被收養人生母自被收養人年幼就離家,對被收養人顯然未盡扶養義務在先,現在能否反過來要求被收養人扶養,本有爭議(民法第1118條之1),況被收養人長期由繼母照料且與繼母有相對緊密的生活互動,被收養人與繼母收養之合意與自由意思,有合理理由被尊重。


四、結語

收養是愛的實踐,也是透過法律保障這份愛的連結。

新聞案例中,表姨透過收養制度接住發展遲緩的幼兒、成年繼子女透過收養制度守護繼母,

清官難斷家務事,法院毋寧是在保護弱勢與尊重意志之間努力尋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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