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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稅重點解析:


(一)贈與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金額上限,贈與稅為 0(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1項第6款)。

  • 但注意:免稅 ≠ 免申報。贈與後 30 天內仍要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順利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1]
(二)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

  • 但注意:配偶之間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只是延後繳納。土地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必須合併夫妻持有期間全部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2]
(三)契稅及印花稅:

   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由受贈人申報繳納千分之六之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3]

   辦理物權登記另應繳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4]

(四)房地合一稅:

            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雖有移轉但並非交易,故移轉時無須申報房地合一稅。[5]

   但受贈配偶再行出售時須注意:

    。取得日之認定:為配偶原始取得日。依此認定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稅制)

    。持有期間之計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取得成本:配偶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夫妻贈與的資產規劃優點


(一)分散持有、放大遺產稅免稅額:

   把資產從「一人名下」合法分散為「夫妻各持有」,未來各自可適用遺產稅免稅額,等於把免稅額放大。

(二)分散所得、降低綜所稅稅基:

   若房屋有租金收入,可將租金收入分散到另一方名下,降低高所得一方的累進稅率壓力。

(三)做二段式傳承給下一代:

   先一部或全部贈與給配偶,再由夫妻雙方或配偶自己利用每人每年244萬贈與免稅額,移轉給下一代。

(四)善用配偶之一生一次稅率優惠:

   若自己已經使用過一生一次之優惠稅率,可先把土地贈與配偶,並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以配偶的名 

義出售,善用配偶之優惠稅率。


三、結語:善用夫妻贈與,讓資產傳承更有彈性


夫妻間贈與不動產雖然享有「免贈與稅」與「暫不課徵土增稅」的優勢,但也別忘了還有契稅、印花稅等隱形成本,以及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與成本認定等細節需要通盤考量。

資產規劃沒有絕對的標準答案,最重要的還是回歸家庭的傳承目標,透過夫妻間的合理配置,不僅能降低眼前的稅負,更能為下一代的順利傳承奠定穩固基礎,祝福大家都能找到最適合自己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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