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歲人瑞結婚

小嬋律師 • February 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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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百歲人瑞結婚]的新聞,想跟大家分享的觀念

我國民法規定,年滿18歲為成年、為具有行為能力人,若未受監護之宣告,所為法律行為原則有效;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則無效(民法第75條)。所謂「原則」與「例外」,在法律實務上就是「舉證責任在誰身上」。也就是說,行為人未受監護宣告,主張行為人行為無效的人必須提出證明。


很多人以為,如果拿得出醫院的「失智診斷證明書」,就可以證明行為人沒有行為能力。但實務上,通常需要再輔以其他證人、交易相對人的說法,來證明行為人在行為當下陷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而且法院審酌後認為行為人在行為當下未達心神喪失、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尚未達喪失意思能力無法處分財產之程度的案例也在所多有!所以家中長輩有狀況的話,還是可以盡早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另外,以最近【百歲人瑞跟看護結婚】的新聞為例,它比較特別的是「結婚」是一個身分上特殊行為,實務上認為結婚只需要有「意思能力」,就是知道理解結婚的意義、能表達自己要結婚就可以辦理,不以具備「行為能力」為必要。

因此,不管有沒有受監護宣告,只要在戶政機關承辦人員面前精神狀態、對答正常,仍然可能可以完成結婚登記;

受監護宣告的差別,主要在買賣、贈與、變更要保人等財產上行為。若已受監護宣告者,前述行為若非由監護人代理均無效;反之,在沒有受監護宣告的情況下,所為之買賣、贈與、變更要保人等行為究竟是否有效,就需要一番爭論攻防了。


司法院有建置一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系統」,可以查詢一個人是否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台灣已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如果有確認之需要可以多加利用喔~


#超高齡社會 #結婚 #行為能力

#小嬋律師 #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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